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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不止要面对收入差距扩大、基层腐败…… | 社会科学报

王海侠 社会科学报 2019-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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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振兴

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到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部署战略实施方案,是农业农村农民“三位一体”的重大发展战略,对于这样一个重大的国家战略,其实践策略与路径需要全党全社会进行充分的讨论与论证。

原文 :《从四方面着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作者 |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社会管理研究院社会学院讲师 王海侠

图片 | 网络


乡村振兴赋予了“三农”发展的独立性


乡村振兴是相对于乡村衰落而言,但对乡村本身要辩证地看,今日之乡村衰落既有系统性、深层性,又有表征性、即时性,发展要素长期外流导致农村衰弱,但深入分析却可见农村的内生条件与外在条件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新时代的城乡关系已经悄然转变,对于这种转变可以概括为“时空转换、攻守易位”。一是自农村进入后税费时代,中央持续加大强农惠农政策。2005年迄今的涉农总投入在十万亿以上,绝大多数地区做到六通(通路、通电、通水、通广播电视、通电话、通互联网),农村基础设施、人居环境极大改善。农村资源资产处于低估阶段,有巨大的发展潜力。二是随着社会经济水平提高及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日益重视,生态农产品正成为新兴的农业生产与消费模式。生态农业与电商时代势必改变工农业剪刀差中处于劣势地位的农业,工业品下乡与农产品进城双向流通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重要载体。

  


乡村振兴战略的适时提出,不仅是乡土情怀,更是对社会与经济发展规律的认知与反映,同时也是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与发展结构转换的预案。乡村振兴战略赋予了“三农”发展的独立性,是要构建乡村“六位一体”的发展格局,是要管长远、管大局。这种战略意识必须得到充分的认知和把握,否则极容易出现新瓶装旧酒的乡村发展实践。


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


举凡要实践乡村振兴战略,首先需对农村社会有深刻的认识,重点在于把握农村的社会结构及运行机制。目前主流的认识是我国社会结构是“倒丁字型”结构,构成丁字型结构一横的,是巨大的农村社会阶层。若在城乡二元结构的角度下看,这种分析有客观依据,但不能因此得出农村社会“有分化无分层”的判断。

  


我国农村内部收入差距扩大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农村社会内部的分化客观存在。这种分化一方面来自农村市场化进程所带来的收入差距,另一方面与乡村社会的利益生成机制有关,乡村资源基本延循“精英俘获”与“路径依赖”的分利机制。以某省“美丽乡村”建设试点为例,十年累计向村庄投入6500万元,虽然极大改善了村庄的经济社会状况,但受益人群却过于集中于特定人群或精英人群。18个村民小组,直接受益的村民小组不超过4个,2800位村民中直接受益的人数不超过600人。这个试点理念先进、实践有方,但其结果仍仅是特定人群的致富,背离了促进全村整体发展与壮大村集体经济的项目初衷。这一结果非常值得加以重视和研究。如果不在一开始就对乡村社会的结构和运行机制有所控制,那大量的资源投入只会被精英阶层俘获,从而加大社会分化造成新的不稳定因素。政府强农惠农政策和资源资本投入应该具有公平性和普惠性,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农村社会的整体发展。


客观看待农村干部及基层腐败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文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而治理有效的前提是农村有组织力战斗力的基层党组织和廉洁能干的干部群体。乡村振兴战略是在既有的农村社会关系下进行,所以不得不检视基层廉政建设和农村腐败治理问题。新时代乡村治理体系的构建与调整涉及到对现有治理结构及人员的看法。如果绝大多数的乡村干部是好的,那只需要在原有基础上加以完善和提高;如果有一定数量的农村干部存在问题,那就涉及对既往问题的处理和人事任用的调整。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全面净化党内政治生态,坚决纠正各种不正之风,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但城市公职人员腐败与农村腐败,尤其是村乡干部腐败,其形式、特点和成因都有极大的不同。“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农村基层干部任务重、待遇低,所以会寻求补充收益,这种不正当的收益已然成为一种普遍性的默许,村干部与县乡基层领导的关系多半也是监管性与庇护性共存。打击农村腐败,不是看在发生大案要案后是否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关键是看腐败被查处是否及时以及被查处的几率。

  


从地方情况来看,农村腐败主要体现为财务腐败,早在新农村建设时期,有学者和地方干部提议“清理农村财务,化解农村债务,严惩腐败分子。”但鉴于政治敏感性与操作难度大而被搁置。将反腐工作向农村推进,确实有巨大的现实阻力和实践困难,不过近四十年没有经过整顿的农村组织和干部若不经一番锤炼恐怕难以担当乡村振兴的重任。从某种程度上讲,对待农村腐败的态度和举措是影响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效果的一个重要方面。


新时代农村基层党建的思路与地位


乡村振兴一定是在党的领导下实现的乡村振兴,乡村振兴与坚持和完善党对“三农”工作的领导一体两面。今年一号文件中提出要“研究制定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把党领导农村工作的传统、要求、政策等以党内法规形式确定下来”。制定新时代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是非常有创见和远见的。

  


但需要指出的是党的农村工作,不仅包括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更包括党在领导农村工作中的自我建设与完善。党的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改革、发展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乡村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组织功能、服务功能与引领功能,农村基层党建处于乡村振兴战略的核心位置。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农村党建从“小党建”走向“大党建”,大党建就是突破党的自身建设这一维度而纳入党的全局领导和党的自我更新和完善这一维度。近年来,由中组部牵头实践的驻村“第一书记”制度,实现了农村党建与扶贫工作的有机融合。驻村“第一书记”不仅完成抓党建、促发展的国家意志,还体现了我党践行群众路线,相信群众、发动群众的优良传统,在扶贫具体工作中使农村党建达到新高度。在基层治理普遍颓势,农村社会自身无法形成有效治理的情况下,只有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建立有效的乡村治理体系。类似于“第一书记”这样超然于既有利益属性之外的党建,对外可以调动体制内外资源,创造增量,对内可兼顾精英群体和普通群众,平衡利益、化解矛盾;从而克服乡村社会的“分利机制”,统合全体村民的发展意志与利益。

  


农村社会是三生一体(生产、生活、生态)的整体性社会,与党的整体性治理特性相吻合,有着深厚农村工作经验的中央及地方组织部门更应该加入到乡村振兴战略规划与实践的工作中来,建议试行“各级组织部门会同其它部门制订各地乡村振兴战略的具体方案与措施”。党建工作的特点是全局性和灵活性,党的行动方式具有反科层与反官僚的特质,与政府部门的科层制条块体系正好互有不同,同时又相互补充。中央及地方组织部门直接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将会为在乡村发展中起主要作用的农业农村部和民政部等部门提供有助益的组织指导与思路支持。


文章原载于社会科学报第1621期第2版,未经允许禁止转载,文中内容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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